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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俗通義校注共59章精彩閱讀 全文無廣告免費閱讀 [漢]應劭

時間:2018-08-13 14:12 /堅毅小說 / 編輯:張伯
主角叫類稿,器案,注引的書名叫《風俗通義校注》,它的作者是[漢]應劭寫的一本修真武俠、三國、洪荒流類小說,內容主要講述:〔七〕封禪書集解徐廣曰:“應劭雲:武帝令樂人侯調始造此器。”王應麟急就篇補註三引同文選箜篌引注引應劭漢書注:“ 使樂人侯調作之,取其坎坎應節也,因以其姓號名曰坎...

風俗通義校注

小說朝代: 古代

更新時間:03-17 11:21: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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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風俗通義校注》線上閱讀

《風俗通義校注》好看章節

〔七〕封禪書集解徐廣曰:“應劭雲:武帝令樂人侯調始造此器。”王應麟急就篇補註三引同文選箜篌引注引應劭漢書注:“

使樂人侯調作之,取其坎坎應節也,因以其姓號名曰坎侯。”宋書樂志一:“空侯,初名坎侯。武帝賽滅南越,祠太一土,用樂,令樂人侯暉依琴作坎侯,言其坎坎應節奏也。侯者,因工人姓爾,言空,音訛也。”舊唐書音樂志二:“箜篌,漢武帝使樂人侯調所作,以祠太一。或雲侯輝所作。其聲坎坎應節,謂之坎侯,聲訛為箜篌。或謂師延靡靡樂,非也。舊說亦依琴制,今按其形,似瑟而小,七絃,用彈之,如琵琶。豎箜篌,胡樂也,漢靈帝好之,曲而,二十有二絃,豎於懷,用兩手齊奏,俗謂之擘箜篌。鳳首箜篌,有項如軫。”樂府古題要解下:“舊史稱漢武帝滅南越,祠太乙土,令樂人侯暉依琴造坎侯,言坎坎節應也,侯,工人之姓,因曰坎侯,訛為箜篌也。”樂府解題:“漢武滅南粵,令樂人侯暉依琴造坎,音坎坎應節,以侯姓名坎侯。”古今事物考五:“風俗通:漢武帝令樂人侯調,依琴作坎侯。杜佑曰:其聲坎坎應節,故曰坎侯,訛為空侯。侯者,因樂人姓也。”

〔八〕釋名釋樂器:“箜篌,蓋空國之侯所存也。”通鑑漢紀三十六注引世本:“空侯,空國侯所造。”段安節樂府雜錄:“以其亡國之音,故號空國之侯。”是又一說也。

〔九〕小雅伐木文。

〔一0〕俞樾茶室叢鈔一:“按此,知詩所謂坎坎鼓我者,鼓琴鼓瑟皆是,毛傳無文,鄭箋雲:為我擊鼓坎坎然。非古義也。詩鼓我與舞我同,鼓非樂器也,琴瑟皆可鼓,何必擊鼓乃謂之鼓乎”

謹按:禮樂記:“箏〔一〕五絃,築也。〔二〕”今並、涼〔

三〕二州箏形如瑟,不知誰所改作也〔四〕。或曰:秦蒙恬所造〔五〕。

〔一〕“箏”字原脫,據拾補校補。

〔二〕拾補雲:“宋書樂志引箏,築而瑟弦。”錢大昕曰:“案通鑑注卷六十引雲:箏,秦聲,五絃築。箏者,上圓象天,下平象地,中空象**,弦柱十二,擬十二月,乃仁智之器也。下接今並、涼云云。”器按:群書通要丁二引雲:“箏者,上圓象天,下平象地,中空準**,弦柱十二,準十二月,乃仁智之器也。”是元人所見本,俱有此文。又此所引樂記,乃佚禮文,說已見。說文:“箏,鼓弦築樂也。”從御覽五七六引初學記十六引“

箏,秦聲也,或曰:蒙恬所造”,在“五絃築,又事物紀原二引作“箏,秦聲也,而五絃,今十三絃,不知誰作”。今本脫“箏秦聲也”句。史記李斯傳:“夫擊甕叩,彈箏搏髀,而歌呼嗚嗚耳目者,真秦之聲也。”隋書音樂志:“箏,十三絃,所謂秦聲,蒙恬所作也。”據此,則此文“五絃”上當補“秦聲”二字,“築也”下,當補元人所引“上圓象天”一段。

〔三〕事始“涼”誤“梁”。

〔四〕器案:御覽五七六引此下尚有“按京制五音,唯加瑟十三絃,此乃箏也,今雅樂箏十二絃也,他樂皆十三絃,如箏稍小,曰云和,樂府不用”四十字。

〔五〕文選箏賦注引無“秦”字。倭名類聚鈔六引作“神農造箏,或曰蒙恬所造,秦聲也”。宋書樂志一、初學記十六、書鈔一一0、御覽五七六引傅玄箏賦序類聚四四引作傅子:“箏,秦聲也,以為蒙恬所造。今觀其器,上圓象天,下平象地,中空準**,弦柱擬十二月,蹄禾法度,節究哀樂,設之則四象在,鼓之則五音發,斯乃仁智之器,豈蒙恬亡國之臣所能關思哉。”

謹按:太史公記〔一〕:“燕太子丹遣〔二〕荊軻西秦王,與客之易,而設祖,高漸離擊築,荊軻和歌,為濮上音〔三〕,士皆垂髮涕泣〔四〕,為羽聲,慷慨而索,瞠目,發盡上指冠。〔五〕荊軻入秦,事敗而。漸離名易姓〔六〕,為人庸保〔七〕,匿作於宋子〔八〕,久之,作苦,聞其家堂上〔九〕客擊築,伎〔一0〕不能毋〔一一〕出言,曰:彼有善不善。〔一二〕從者告其主曰:彼庸乃知音,竊言是非。家丈〔一三〕人作樂,召使擊築,一坐稱美〔一四〕,賜酒;而漸離念久畏約,毋窮已時〔一五〕,乃退,出〔一六〕裝匣中築,與其善,更容貌而,莫不驚愕,下與亢禮〔一七〕,以為上客,使擊築歌,無不涕泣而去者。宋子客傳之,聞於秦始皇,始皇召見,人有識者,乃高漸離;始皇惜其善擊築,重〔一八〕殺之,乃矐其目〔一九〕,使擊築,未嘗不稱善,稍益近之。漸離乃以鉛置築木〔二0〕中,朔蝴得近,舉築撲始皇,不中,於是遂誅。〔二一〕”

〔一〕見客列傳。

〔二〕“遣”,徐本誤“達”。

〔三〕拾補據史記校作“為徵之聲”。

〔四〕拾補雲:“發史作淚。”識語:“淚是人因下文發盡上指冠更之,無義。”案漢書中山靖王傳注:“應劭曰:燕太子丹,遣荊軻秦王,賓客祖於易之上,漸離擊築,士皆垂泣,荊軻不能復食也。”亦不作“發”,當從拾補說校改。

〔五〕經易注引闞駰稱:“燕太子丹遣荊軻秦王,與賓客知謀者祖,皆素之於易之上。荊軻起為壽,歌曰:風蕭蕭兮易寒,壯士一去兮不復還。高漸離擊築,宋如意和之,為壯聲,士發皆衝冠,為哀聲,士皆流涕於此也。”然則所謂濮上之音即哀聲,羽聲即壯聲也。

〔六〕文選獵賦注引作“姓易名”。

〔七〕客列傳索隱:“案謂庸作於酒家,言可保信,故云庸保。鶡冠子曰:伊尹保酒。”

〔八〕史記集解:“徐廣曰:縣名也,今屬鉅鹿。”冊府元九四八“作”作“依”。

〔九〕顏氏家訓書證篇、靖康緗素雜記二引“上”有“有”字。

〔一0〕“”,拾補曰:“文選注引作養,乃正。”

〔一一〕“毋”字原無,朱筠曰:“文選雉賦注引作伎養不能毋出言,顏氏家訓引此作伎不能無出言,據此應增一無字。”拾補曰:“脫,選注有,顏氏家訓作無。”案靖康緗素雜記引作“伎養不能無出言”,今據朱、盧校補。

〔一二〕今史記“伎養”作“傍偟”,顏氏家訓曰:“案伎者,懷其伎而傅洋也,是以潘岳雉賦亦云:徒心煩而伎。今史記並作徘徊,或作彷徨不能無出言,是為俗傳寫誤耳。”案文選李善注:“有伎藝逞曰伎養。”

〔一三〕“丈”,史記作“大”,單行本索隱作“丈”,冊府作“主”。

〔一四〕“美”,史記作“善”。

〔一五〕史記、冊府作“念久隱畏約無窮時”,索隱曰:“約謂貧賤儉約,既為庸保常畏人,故云畏約,所以論語云:不可以久處約。”器案:索隱說是,史記秦始皇本紀:“尉繚曰:秦王為人,居約,易出人下。”義與此同。

〔一六〕拾補“出”下補“其”字。

〔一七〕史記汲黯列傳正義、漢書高紀下注引應劭曰:“亢禮,揖不拜也。”

〔一八〕文選喻巴蜀檄文注:“重,難也。”本書窮通篇虞卿條:“

魏齊聞信陵君之初重見之。”史記范雎傳“重”即作“難”。

〔一九〕史記集解:“矐音海各反。”索隱:“海各反,一音角,說者雲:以馬屎燻令失明。”

〔二0〕“木”字,拾補雲:“衍。”索隱曰:“案劉氏雲:鉛為,著築中,令重以擊人。”器案英人斯氏劫去唐寫本盧藏用語燕語第十注斯一四三九引應劭作“押中”,則“木中”當是“柙中”之誤。

〔二一〕此事又見戰國策燕策三、論衡書虛篇。器按:史記高紀正義、漢書高紀下注引應劭,文選荊軻歌注引應劭漢書注,唐寫本盧藏用語注引應劭,急就篇王應麟補註引應劭,並雲:“築狀似琴

一作“瑟”而大,頭安弦,以竹擊之,故名曰築。”今考應氏此篇釋樂器者,俱詳其狀,惟此獨否,當據應注以補之也。

謹按:易稱:“之離,不鼓缶而歌。〔一〕”詩云:“坎其擊缶,宛丘之。〔二〕”缶者,瓦器,所以盛漿〔三〕,秦人鼓之以節歌〔四〕。太史公記〔五〕:“趙惠文王與秦昭王會於澠池,秦王飲,酒酣,曰:寡人竊聞趙王好音,請奏瑟。趙王鼓瑟,秦御史〔六〕曰:某〔七〕,秦王與趙王會飲,令趙王鼓瑟。藺相如曰〔八〕:竊聞秦王善為秦聲,請奏缶以相樂。〔九〕秦王怒不許〔一0〕。於是相如曰:五步之內,相如請得以頸血濺大王矣。左右刃相如〔一一〕,張目叱之,皆靡。於是秦王不懌,為一擊缶。相如顧召御史書曰〔一二〕:秦王為趙王擊缶也。〔

一三〕”

〔一〕離卦文。

〔二〕陳風宛丘文。黃佐曰:“缶,秦聲也,陳師從胡公於豐,眾習其聲以歸,國人化之。”

〔三〕史記藺相如傳集解、書鈔一一一引“漿”上有“酒”字。

〔四〕孔本書鈔此下有“象形也”三字,說文缶下雲:“缶,瓦器,所以盛酒漿,秦人鼓之以節歌,象形。”即此所本。漢書楊惲傳注引應劭,文選報孫會宗書注引應劭漢書注,並雲:“缶,瓦器也,秦人擊之以節歌。”漢書五行志中之下,師古注曰:“缶,盎也,即今之盆。”演繁四:“應劭風俗通:缶者,瓦器,所以節歌。”易曰:之離,不鼓缶而歌,則大耋之嗟兇。楊惲傳:擊缶而呼嗚嗚者,真秦聲也。由此言之:擊缶者,皆擊之以節其歌,非缶而自能出聲也。”

〔五〕見藺相如傳。

〔六〕史記“”下有“書”字,今此下文亦有“書”字,當據補。

〔七〕史記作“某年月”。

〔八〕史記“曰”下有“趙王”二字。

〔九〕史記作“請奉盆秦王以相娛樂”,王念孫、張文虎據文選西征賦注、御覽五八四引改“奉”為“奏”,雲:“奏,也。”器按:此文正作“奏”,王、張俱失引。

〔一0〕郎本“許”誤作“計”。

〔一一〕史記重“相如”二字,當據訂補。

〔一二〕史記“曰”下有“某年月”四字。

〔一三〕御覽引史記作“趙王使秦王擊缶”。經谷注:“谷又東逕秦、趙二城南,世謂之俱利城。耆彥曰:昔秦、趙之會,各據一城,秦王使趙王鼓瑟,藺相如令秦王擊缶處也。”案:俱利城又見魏書地形志上、通典州郡七、元和郡縣誌五、輿地廣記五、太平寰宇記五。

笛〔一〕

謹按〔二〕:樂記:“武帝時〔三〕丘仲之所作也〔四〕。笛者,滌也〔五〕,所以〔六〕滌卸蛔〔七〕,納之於〔八〕雅正也。〔九〕”二〔一0〕尺四寸,七孔〔一一〕。其又有羌笛,馬融笛賦曰:“近世雙笛從羌起〔一二〕,羌人伐竹未〔一三〕及已,龍鳴中不見己〔一四〕,截竹吹之音相似〔一五〕,剡〔一六〕其上孔通洞之,材〔一七〕以當檛易持〔一八〕,京君明賢〔一九〕識音律,故本四孔加以一,君明所加孔出,是謂商聲五音畢。〔二0〕”

〔一〕原注:“篴同。”案禮記明堂位音義:“笛本又作篴,音狄。”玉篇:“篴,同笛。”

〔二〕拾補曰:“脫禮字,下同。”識語曰:“謹按:劉子政校書,得樂記二十三篇,小戴記止斷取十一篇耳,仲遠所引當是樂器篇語,在餘十二篇中,不當有禮字。鄭君周官注:狸首在樂記。蔡中郎明堂論引樂記:武王伐殷,為俘馘於京大室。都無

禮字可證也。”

〔三〕拾補雲:“書鈔有工人二字。”按孔本無;事類賦十一、御覽五八0有。

〔四〕通典樂典四引“丘”作“邱”。禮部韻略二十三錫笛下曰:“按說文:七孔筒也。羌笛三五孔,風俗通雲:武帝時丘仲所作。則以羌笛為丘仲作。”宋書樂志一:“笛,案馬融笛賦,此器起近世,出於羌中京備其五音。又稱丘仲工其事。不言仲所造。風俗通則曰:丘仲造笛,武帝時人,其更有羌笛。三說不同,未詳孰實。”吳翌鳳燈窗叢錄二曰:“風俗通曰:笛,武帝時丘仲所作。非也,高祖初入咸陽宮,得玉笛二尺三寸,二十六孔,銘曰昭華之琯。在武帝。”

〔五〕釋名釋樂器:“篴,滌也,其聲滌滌然也。”

〔六〕初學記十六、類聚四四、書鈔一一一、事類賦、群書通要丁二引無“”字。

〔七〕周禮官笙師職篴,杜子讀為滌之滌。朱筠曰:“文選馬融笛賦注引此作滌艘卸志。”案史記樂書:“卸蛔。”

〔八〕書鈔無“之於”二字;類聚、文選注、事類賦、群書通要無“於”字。

〔九〕希麟續一切經音義四引作“笛,滌也,言滌去卸蛔,納正氣也”,與此異。御覽五八0引樂書:“笛者,滌也,丘仲所作,可以滌艘卸氣,出揚正聲。”

〔一0〕“二”,拾補雲:“初學記、書鈔皆作一,類聚無。”案:蘇軾李委吹笛詩馮注“二”作“一”,御覽、通志樂略二、事物紀原二無。

〔一一〕蘇詩馮注引“七孔”作“六孔”。

〔一二〕案:此句上,文選馬融笛賦冠以“其辭曰”,李周翰曰:“此丘仲所言之辭也。”李善曰:“風俗通曰:又有羌笛。然

讀為“然則”羌笛與笛,二器不同。”

〔一三〕“未”,從宋本、鍾本,餘本俱誤“木”,朱筠曰:“木當作未。”拾補校作“未”。

〔一四〕“己”原作“”,朱筠曰:“當作己。”拾補校作“己”,笛賦作“己”,今據改正。李善曰“己謂龍也。”

〔一五〕文選“音”作“聲”。舊鈔本李冶古今黈五:“季謂龍赡沦中不見羌人,羌人故得截竹吹之,以效其聲,而文選音注,大與此別,不見之見,音胡煉反,張銑注云:龍赡沦中,不見其。李善注云:己謂龍也。皆謂在中不顯現其,實違馬旨。”

〔一六〕劉良曰:“剡,削也。”

〔一七〕“材”,文選作“裁”,同。

〔一八〕“持”,宋本、大德本、朱藏元本、仿元本誤作“特”,文選“檛”作“簻”,“特”作“持”。夢溪筆談五:“馬融笛賦雲:裁以當簻易持。李善注云:簻,馬策也,裁笛以當馬簻,故易持。此繆說也,笛安可為馬策。簻,管也,古人謂樂之管為簻,故潘岳笙賦雲:脩簻內闢,餘簫外逶。裁以當簻者,餘器多裁眾簻以成音,此笛但裁一簻,五音皆,當簻之工,不假繁猥,所以而易持也。”丹鉛錄襲用此說西溪叢語下駁存中說雲:“據說文簻、檛並音張瓜反,箠也,不聞以簻為樂管。潘岳笙賦乃用檛字,雲:脩檛內闢。注云:修,;檛,大;闢,開也。自與簻字不同,言羌人裁之以當馬策,言易執持,而復可吹也。”演繁八:“予案急就章曰:吹鞭箛課先。唐韻曰:箛,竹也。說文:,吹筒也。玉篇亦曰:,吹筒也,以竹為鞭,中空可吹,故曰吹鞭也。簻即馬策,可以策馬,又可為笛,一物兩用,軍旅之,故云易持也。今行陣間皆有笛,即古吹鞭之制也,括豈不見急就章書,而臆立此難也耶”

〔一九〕“京君明賢”,拾補校作“易京君明”,蓋從文選也。初學記十六引笛賦作“京君明識音律”。

〔二0〕“畢”字原無,朱筠、盧文弨俱據文選補“畢”字,今從之。李善注:“沈約宋書:笛,京備其五音。”

批把〔一〕

謹按:此近世〔二〕樂家所作,不知誰也〔三〕。以手批把〔四〕,因以為〔五〕名〔六〕。三尺五寸,法天地人與五行〔七〕,四弦象四時〔八〕。

〔一〕拾補曰:“釋名皆從木。”器按:它書引此,多作“琵琶”,琵琶,說文新附字。

〔二〕玉篇琴部、帖十八、事物紀原二引“世”作“代”。

〔三〕朱筠曰:“玉篇琴部引此作近代樂家所制,不知所造。”案:書鈔一一0、類聚四四引“誰”下有“作”字。初學記十六、帖、段安節琵琶錄、御覽三八三引作“不知所起”,事物紀原作“

不知其始”。

〔四〕宋書樂志一、意林作“琵琶”。通典樂四、舊唐書音樂志二、通志樂二、御覽作“以手琵琶之”。

〔五〕意林“為”作“得”。

〔六〕釋名釋樂器:“枇杷,本出於胡中,馬上所鼓也,推手曰枇,引手卻曰杷,象其鼓時,因以為名也。”

〔七〕朱筠曰:“玉篇琴部引作象三才五行。”

〔八〕初學記、類聚、御覽句末有“也”字。宋書樂志一:“琵琶,傅玄琵琶賦曰:漢遣烏孫公主嫁昆彌,念其行思慕,故使工人裁箏、築,為馬上之樂。從方俗語,故名琵琶,取其易傳於外國也。風俗通雲:以手琵琶,因以為名。杜摯雲:城之役,弦而鼓之。並未詳孰實,其器不列四廂。”舊唐書音樂志二:“琵琶,四弦,漢樂也。初,秦城之役,有弦而鼓之者。及漢武帝嫁宗女於烏孫,乃裁箏、築為馬上樂,以其鄉國之思。推而遠之曰琵,引而近之曰琶,言其於事也。今清樂奏琵琶,俗謂之秦漢子,圓修頸而小,疑是弦之遺制。其他皆充上銳下,曲頸,形制稍大,疑此是漢制。兼似兩制者,謂之秦漢,蓋通用秦、漢之法。梁史稱侯景之將害簡文也,使太樂令彭雋齎曲頸琵琶就帝飲,則南朝似無。曲頸者,亦本出胡中。五絃琵琶稍小,蓋北國所出。風俗通雲:以手琵琶之。案舊琵琶,皆以木彈之,太宗貞觀中始有手彈之法,今所謂搊琵琶者是也。風俗通所謂以手琶琵之,乃非用之義,豈上世固有搊之者耶

謹按:禮記:“管三十六簧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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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俗通義校注

風俗通義校注

作者:[漢]應劭
型別:堅毅小說
完結:
時間:2018-08-13 14: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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